法治面 | 商家“卷款跑路”成投诉风暴眼,法治 “药方”能否根治?

法治面 | 商家“卷款跑路”成投诉风暴眼,法治 “药方”能否根治?

九游娱乐001 2025-03-16 九游会J9 2 次浏览 0个评论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针对生活消费领域中常见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问题,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制。2025年3月14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释》将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性条款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标准,填补了司法实践中的规则空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原东峰向界面新闻表示,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惩戒”系统性治理转型的重要里程碑。

界面新闻注意到,以往相关部门在审理消费类案件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个别条款。然而,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模式,与普通消费模式存在显著差异,这导致上述个别条款难以全面覆盖预付式消费纠纷中所出现的各种新型且复杂的法律问题。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最高法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出台上述《解释》。

据介绍,《解释》共27条,针对预付费式民事纠纷中责任主体认定、合同解除条件、惩罚性赔偿标准、霸王条款无效认定、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等核心问题均做出了细化规定,甚至明确了商场出租方等第三人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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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的3月15日, 最高检与中消协首次联合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会上,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潘海峰发布《2024年十大消费维权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舆情热点》,其中“职业闭店人”帮商家卷款跑路坑害消费者以社会影响力指数91.8排名第一位。

与之相对应,这类涉及预付费问题的投诉事件数量也占据了一定比例。据央视新闻报道,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梳理12345市民投诉举报信息中发现,2023年辖区内涉预付费问题投诉69734条,数量为2022年的3倍,主要反映部分健身房、美容美发店、培训机构收取预付费后闭店跑路,消费者预付资金无法退回。

上述《解释》第二十三条对此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实上,关于欺诈行为的界定,一直以来是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和难点。由欺诈行为所触发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更是让“欺诈”的认定成为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法庭上激烈博弈的核心所在。不过,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解释》对此直接作出了具体明确

原东峰指出,《解释》第二十三条直接明确了,“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终止营业+恶意逃避退款”就属于欺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惩罚性赔偿(三倍赔偿)。并且,针对该类纠纷,在民事诉讼中,明确了法院的移送义务,也就是人民法院发现经营者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这一规定将预付式消费纠纷纳入欺诈行为的法律框架,形成‘民事赔偿+刑事打击’的复合追责机制,显著提升了规则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原东峰说。

不过,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亮提醒,对于消费者而言要综合考虑维权的成本,特别是对一些预付金额不大的消费者来讲,即使有惩罚性赔偿责任,可能也没有精力和时间去起诉经营者,因此,很多纠纷也走不到法院,这种情况下,如何激活该条款将成为一种挑战。

“这类纠纷中,因信息不对称,消费者无法了解经营者的真实情况。”原东峰也表示,《解释》更多的也是事后惩罚规则,一旦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经营者名下财产早已事前转移,空有判决也无法执行,即使认定为诈骗等刑事犯罪,消费者的损失大概率也是无法追回。所以,消费者在签订此类合同前,事前审查更为重要。

原东峰建议,交易前,消费者应该审查经营者的资质,考察其履约实力,要求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合同原件,并核对经营主体是否与签约方一致;交易中,保留付款证据,通过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保留带商户名称的流水凭证,避免现金支付;最后,发现问题,要及时诉讼或者报警,及时控制经营者,避免人去楼空。

郭学亮也建议,消费者要将风险化解的关口前移,在预付费时做好初步审查,做好沟通记录、消费凭证、合同文书等证据的留存工作。一旦遇到纠纷,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司法机关的审理也将成为证据收集固定的过程。

此外,对于经营者而言,如何避免因违反《解释》第二十三条而承担法律责任?原东峰表示,对于刑事责任,商家不能是事前预谋,以开店为幌子,行诈骗或者非法集资之实,刑事责任最严重,但也是最好防范的。商家做到心正、身正,诚信经营,就不会有刑事责任,牢狱之灾。

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原东峰指出,这属于经营风险,商家要量力而行,做好资金管理,关注自己现金流。此外,做好合同管理,避免使用“收款不退”“限制转卡”等无效格式条款。另外,完整保存合同文本、消费记录等证据,确保可随时调取,避免被依据《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拒不提供”被推定不利事实。

“治理预付式消费 ‘卷款跑路’ ,关键还是需要加强前端的监管。”原东峰表示,对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预付费合同的资金监管、信用体系的规制,这都要求行政部门有所作为。

对此,原东峰建议,在制度层面上,对于预付费消费领域,强化经营者准入与退出机制,强制性将预付费合同纳入资金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预付资金存管平台,将恶意逃逸经营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及时警示消费者风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卷款跑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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